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中山市污染源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和符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及有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的单位。二、分级办法以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为主要筛选指标,同时考虑重污染行业类别、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及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等有关信息,将我市污染源分为A类、B类和C类,停产、关闭的企业不纳入当年的污染源分级名录(已纳入国控、省控的停产、关闭企业除外)。具体分级方法如下:(一)A类污染源: 1、纳入当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单位;2、纳入当年广东省环保厅印发的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单位;3、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达到如下限值的单位:(1)工业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