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丽水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