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11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产运行的下列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厂;(二)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大型化工企业。第三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