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第三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 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第二章 产品规则第五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第六条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