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应收账款具备以下特征:(1)可转让性,即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转让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转让标的。(2)特定性,亦即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受让人对于应收帐款主张权利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方应确认应收账款特定化,对转让合同关于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时效性,即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