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及健康食品 廣告 管理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 93年 7月 22日法規部份說明消費者保護法 廣播電視相關法規廣告之定義 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 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傳播業者之規範 傳播業者之規範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a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a全文計七章四十一條a最新修正發布日期: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a全文計十四條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管理法暨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管理法暨施行細則a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a全文計七章三十一條a最新修正發布日期:八十八年八月一日
2、a全文計十三條健康健康 食品管理法健康健康 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食品衛生管理第三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四章 食品業衛生管理第五章 查驗及取締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三章)(第三章).應標示事項(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標示、宣傳、廣告之禁止事項,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之責任 ( 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資料食品添加物廠商資料有效日期其他公告指定事項營 養標示:對象:公告指定標示方式及內容食品衛生管理法 (標示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88.04.
3、16.衛署食字第 88018294號經本查驗登記之食品,如標示本署許可文件文號,應完整標示 :“ 本產品經 衛署食字第 0000000000號函查驗登記 認定為食品 ” 或其他同等意義之文字食品衛生管理法 (標示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88.04.16.衛署食字第 88018294號 (二 )其他經本署配方審查核屬食品者,如標示本署復函文號,應完整標示 :“ 本產品經 衛署食字第 0000000000號函配方審查 認定為食品 ” 或其他同等意義之文字食品衛生管理法 (標示 )產品廣告標示之衛署食字號1.進口膠囊、錠狀 食品,向衛生署申請核備,經衛生署核定為一般食品後,可進口通關核發之書函字號。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 查驗登記 為食品。2.國產食品產製 前,向 衛生 署提出配方審查,經 衛生 署審查配方為一般食品之覆函文號。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 配方審查 認定為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