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009149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