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眼及视力、耳及听力保健抚顺市妇幼保健院 李珂内 容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 通过 眼保健宣传教育 、 视力评估 和 相关眼病的筛查 , 早期发现 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 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 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 0 6岁儿童。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三、 内 容 与 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 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 3、 6、 12月龄和 2、 3、 4、 5、 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 儿 , 应 当 在
2、出生后尽 早由眼科 医 师进 行 检查 。新生 儿 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 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 4-6周或矫正胎龄 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
3、眼底病变筛查。(一)时间(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 内 容 在 儿 童健康 检查时应 当 对 0-6岁 儿童 进 行 眼外 观检查 , 对 4岁 及以上儿 童增加 视 力 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 内 容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满月 访视时进行 光照反应 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 3月龄 婴儿进行 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 ,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6月龄 婴儿进行 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 (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 1-3岁 儿童进行 眼球运动检查 ,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2、方法 ( 1)眼外观 :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2、方法 ( 2)光照反应: 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28-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