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2015 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 单选题 2015 6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 A 解释: 物权法第 109 条前段,“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 107 条,“所 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
2、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继承法第 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 3 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 29 条,“因继承或者受遗
3、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115 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 116 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 163 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买卖解释第 3条第 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 3 条第 2 款,“出卖人因未取得
4、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 借款 100 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 100 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答案: D 婚姻解释二第 24 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
5、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 条第 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 41 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买卖解释第 3 条第 1 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 97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
6、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 10 万元。 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 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 D 婚姻法第
7、 11 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解释一第 10 条,“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8、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第 1 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 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 7 条第 1 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 17 条第 3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第 12
9、 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题干信息“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 10 万元。”故 D 10 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当选。 21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 年 8 月 9 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 2013 年 7月 10 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3 年 12 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0、?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答案: D 继承法第 20 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 更公证遗嘱。继承意见第 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先看继承法第 3 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 26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
11、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后看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法第10 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例中,张霞是王冬
12、配偶,王希、王楠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继承王冬的门面房款和房屋。而王希后去世,一子王小力,发生转继 承。继承意见第 52 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小力转继承份额限于其父王希的。而张霞、王楠,王小力,平分!继承法第 13 条第 1 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014 2.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 6 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 10 万元。李某收养小张 1 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 1万元,李
13、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 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 1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 张某应赔偿李某 1 万元 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 A 错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选项 B 错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4、。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选项 C 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此, 1 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选项 D 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 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 10 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 10 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23.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 20 万元,甲与丁签订
16、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 财产中支取该 2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 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 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 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 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 A 说法正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 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题中,甲、乙在婚
17、姻存续期间未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选项 B、 C 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可知,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选项 D说法 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
18、)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24.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 3月 2 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 5 月 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
19、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 乙 B. 丙 C. 丁 D. 乙、丙、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 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该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2013年 1 月 1 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