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正确指导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自治区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1.4 涉及到抗震、防洪、消防等内容,参照相关的规范执行。1.5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