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