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