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研究 引 言 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是指判断某些存在一定违法性因素的民事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准则。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是证据研究领域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代表时代进步与诉讼文明的一项制度,但是,如果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本身不合理,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不能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抑制非法取证的作用,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还会对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障碍。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通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 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民事诉讼领域率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于我国诉讼法学有
2、关证据的理论是一次重要的发展,对于规范我国的诉讼活动具有深远的影响。 但是,由于批复中所确立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种种的问题与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又于年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对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新的表述(即现行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虽然同批复相比,若干规定在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方面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由于该认定标准存在范围宽泛、可操作性较差的缺陷,又使这种合理性所应当带来的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削弱。因此,如何完善或重新建构一套明确而合理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既成了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成了学术界
3、研究的重点。 从学术界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虽然学者们对于如何构建新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并且在某些问题上学者们之间已达成一定的共识 ,但从整体上讲,对于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学术界并未形成一种具有很强说服力的、多数人认可的通说。究其原因,一是民事 非法证据的研究在世界各国均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形成定论的、可资借鉴的东西比较少;二是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本身非常的复杂与微妙。除此之外,学术界对于民事非法证据研究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如设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宗旨、将某类民事证据划入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等,缺乏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这无疑也是造成此种复杂局面的重要原因。
4、本文以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为课题进行研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探讨,解决困扰民事非法证据研究领域的一些关键性理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明确而合理 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 一、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在探讨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对与其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的介绍。 非法证据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权利而收集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在美国,“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几个字的简称。非法证据的英文为“ evid
5、ence illegally obtained”,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 始含意而言,“非法”中的法原为特指,这个概念在一开始仅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法的搜查和扣押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而不能在刑事司法中使用。这可以称为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该规则的发展过程中,非法的概念也有所发展,现在泛指一切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不限于第四修正案规定的范围。 非法证据与不合法证据之间是有差别的。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不
6、符合上 述任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证据均为不合法证据。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则仅指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权利而收集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明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排除其证据资格的规则。 在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某些证据虽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并且也是真实的,但该证据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则确定性地排除其证据资格,不得在庭审中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的处罚是冷酷而无情的。某一存在违法性因素的证
7、据,不管它对于待证事实有多高的证明价值,只它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等于被宣判了死刑。既然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对某一证据来说意味着最严厉的处罚,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认定就必须依据一些预先制定的明确而合理的标准来进行,这种标准就是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区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决定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而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则判断那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是深远而广 泛的。它不仅影响诉讼结果,而且影响证据的收集过程,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是否合理、是否明确还会影响到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考察民事非
8、法证据认定标准是如何对民事诉讼施加其深远而广泛影响的。 (一 )、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对民事诉讼结果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对相关证据的调查来进行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可见,证据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它对当事人的 民事实体权利能否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实现至关重要。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某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因取证方式不当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则该证据的证据资格就会被确定性地排除。受该证据被排除的影响,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也可能会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诉讼结果也
9、可能会发生戏剧性的逆转。例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妻子以丈夫有婚外同居行为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丈夫进行损害赔偿。作为证据,妻子向法庭提交了能证明丈夫与第三者张某同居的录像带。而被告的律师则针锋相对,对该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经查实,该 录像带是妻子委托私人侦探预先在第三者张某的房间内安装微型摄像机而拍摄到的。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应当对构成该请求权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虽然提出证据但达不到使法官对该要件事实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程度,则案件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
10、告提出了可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外同居行为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官的支持。但是,如果该证据因取得方式违法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即使它真实可 靠并且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甚至不得在法庭出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的证据有数个,她还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而如果该证据具有唯一性的话,则这种排除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成立无疑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该案的诉讼结果也会因此而发生戏剧性的逆转。在上述案例中,使诉讼结果发生戏剧性逆转的原因,是由于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了,而其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是因为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将严重
11、侵犯隐私权所取得的证据划在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之内。如果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认为这类证据是非法证据,则这种取证方式虽然严重违法,但由此取得的证据仍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以,确立什么样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对具体案件诉讼结果的影响是非常之大的。 (二)、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对证据收集过程的影响 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仅影响诉讼结果,而且影响到整个证据的收集过程。清晰、合理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可以很好地发挥规范当事人取证行为的作用。这样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既能有效地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又不至于对正常取证行为产生实质性的阻碍。比方说,在前面的案例中,如果作为原告的妻子预先清楚地知道在他人卧室
12、内私自安装摄像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并且这种严重侵权会导致所得证据的被排除,那她就会避免采取这种徒劳无益的取证行为,转而选择其他不严重侵权的方式收集证据。例如,她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在公共场所对丈夫与第三者交往的行为进行跟踪并拍摄,还可以在第三者的住所附近拍摄两人交往中非正常的举动,以及记录两人每次进去与出来的时间,或者可以向周围的的邻居进行调查取证等等。这些证据虽然不如卧室的拍摄那么直接,但如果很多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仍可证明婚外同居行为的存在。但是,如果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本身是含混而不清的,则 很难起到规范证据收集行为的作用。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只有具有明确性,普通社会公众才可能
13、根据它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含混不清的,或者过于抽象笼统的法律规范,因其不具有明确性,普通人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这样的法律规范,既起不到其应有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对违反者的处罚,也往往带有不正义的成份。例如前面的离婚案中,如果作为原告的妻子不是由于自己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是从现有的各种法律规范中根本不可能预测出严重侵犯隐私权取得的证据会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则让她承受这种不利益的后果就是不正义的。非法 证据认定标准还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合理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会使民事证据的合法收集变得难于进行。我们知道,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直接决定非法证据范围的大小。认定标准严格,则非法证据
14、的范围变小,庭审中被排除的证据减少;认定标准宽泛,则非法证据的范围变大,庭审中被排除不能使用的证据增加。如果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得太宽,则当事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能会变得缩手缩脚,无法充分有效地收集证据。有时候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明显遭到了侵犯,也很难收集到能证明案件事实、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反之,如果非法证据的范围太窄,则某些非法取证行 为会受到变相的鼓励,公民的基本人权可能会因证据的收集而受到严重的侵犯。例如,如果将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证据划出非法证据的范围之外,则在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中,取证者会将在对方卧室内安装微型摄像机作为成本较小,收益很大的理想取证方式,甚至有人虽然暂时不进行诉讼,也会
15、采用这种方式取得一些预备性证据。如此一来,偷拍偷录到处弥漫,担心被偷拍偷录的恐惧也会遍布每个角落,每个人都处在了个人隐私随时会被人窥视的沉重阴影之中。 (三)、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对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影响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仅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结果与 证据收集过程,而且它还会间接地影响到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若对这些学说的内容予以简单的概括,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 1)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作为禁止私力救济的代价,国家应当负有保护私人权利的责任,于是就产生了民事诉讼。( 2)私法秩序维持说。该说主张,国家为了维持基于其自身制定民法、商法等私法
16、而产生的私法秩序,并确保该秩序的实效性而设置民事诉讼。( 3)纠纷解决说。该说主张,那种认为权利及私法在先,而诉讼不过是其手段的观点不免有颠倒逻辑之嫌。从历史的沿革来看,首先 存在着的应当是诉讼,而作为诉讼积累的结果,导致了权利及私法的产生并逐步趋于完备化。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仅仅在于私益纠纷的解决。( 4)多元说。多元说主张,无需将目的论单一地限制于“权利保护”“私法秩序维持”或“纠纷解决”中的一者,所有这些价值都应当被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5)程序保障说。该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程序之保障,换言之,一方面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另一方面让当事人穷尽其论争,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上述各
17、种学说,给我们展示了一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多角度考察的立体画卷。对这些学说各自的合理之 处与局限性,本文在此不进行评析。我们暂且作一假定,假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性的,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程序保障、私法秩序维持,均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以这个假定为前提,我们简要考察一下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会给予何种影响。 我们知道,在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上,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制度中不同价值目标、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则应当是对这些冲突进行协调与平衡的产物。较为合理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应当是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侵犯公民 基
18、本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又不至于因此受到实质性的阻碍。这样合理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既抑制了非法取证从而维护了程序的公正性与纯洁性,又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这样良性的状态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无疑也是很有利的。但是,如果制定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时忽视了对各种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则会对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如果过分的强调对被取证者无微不至的保护,则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会变得很大很宽。这种宽泛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使得取证者如同在布满地雷的雷区中行动, 举证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这种人为制造当事人双方力量失衡的做法,从程序保障的视角来衡量,无
19、疑是不公正的。一般情形下,取证者往往是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如果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很宽泛,则大量有重要价值的民事证据在诉讼中可能因微小的瑕疵而被不当排除,很多重要的民事权利也会因此而处于事实上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常状态,这从权利保护的视角来看,无疑是不适当的。当事人平等的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合法的民事权利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心中必然充满对法院的不满与愤怒,这样的状态,对于从较深层次解决民事纠纷无疑是非常不利的。不合理的民事非法 证据认定标准,既不能保障当事人平等的程序性权利,又不能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与化解民事纠纷,这种状态从私法秩序维持的角度来看无疑也是一种很不理想的状态。由此可见,民事非法证
20、据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对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立法状况及分析 ( 一)我国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在这一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 ,只有经过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该批复做出后,很多学者针对其中认定视听资料是否非法的标准,提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最
21、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肯定了证据的取得须具有合法性,这对于我国诉讼法学有关证据的理论是一次重要的发展,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活动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是否合法,应区别不同情形对待;()一方当事人的私录。 私自录制他人谈话行为,实质上是通过磁带这一载体将他人言论固定下来的过程。某公民与他人谈话,即表明他愿意对方了解他所讲的一切,对方当事人取得该公民传递的信息,不必要得到谈话人特别的同意。一个人用大脑记住了他人的谈话并不必得到谈话人的同意,一个人在日记中记下他人的谈话内容也不必得到对方的同意。用录音机与用大脑、用日记的方式来记录对方的谈话内容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用录
22、音的方式来记载更为全面、更为客观,从证明理论上来讲其证明力更强。()在场人的私录。同谈话人一样,既然谈话人同意其他人在场并在其面前谈话,则应视 为其同意在场人了解其谈话信息并予以固定。()非在场人的私录。非谈话当事人和在场人,了解他人谈话内容实质上是了解他人秘密(甚至是隐私)的行为。因此一个人非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实质上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其录音资料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以秘密方式取得的音像证据具有合法性,其主要理由是:()构成证据合法性的条件之一是诉讼证据的制作与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但这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
23、合法权利,防止司法机关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中任何一方秘密制作音像证据的行为,均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其所获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秘密制作音像证据的行为大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目的。而且,作为一方当事人秘密将当事人彼此间的谈话或活动录制下来,与当场记录或事后追记并无根本性的区别,这和第三者偷录当事人的谈话或活动的行为是有本质不同的。()当事人秘密制作的音像资料容易伪造且不宜鉴别不能成为全面否定证据资格的理由。因为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同样存在伪造的问题,不易鉴别 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借助技术手段可以解决。
24、()当事人秘密制作音像证据具有便利性。当事人可以随时携带仪器,不受场所与时间的限制秘密予以录制,而且不易被对方发现。 “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批复确定的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过于严厉。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 11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最高法院确立了私录视听资料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规则,但在一些地方该规则并未被严格遵守。即便在同一省、市甚至同一中级 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对私录视听资料的理解与把握也不尽一致,当事人以同一私录的视听资料在甲法院不被采信,而在乙法院则可能得到采信。 12 上述
25、问题的存在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对批复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重新的审视,并在年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该若干规定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 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与批复相比,若干规定在坚持证据应当以合法手段取得和对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原则的同时,相对放宽了证据合法性的条件,对视听资料,不再以被拍摄者、被录制
26、者的同意作为具有证据资格的先决条件。这种较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使得排除非法证据与保护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之间的紧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在纠正批复过于僵硬的弊病的同时,新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却又呈现出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这使得民事非法 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变得高深而莫测,给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对我国现行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分析 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首次比较准确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概念并明确其不具有证据资格,这同批复相比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它所确立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过于抽象而笼统,这使其本来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那么,新的民事非法
27、证据认定标准究竟存在那些缺陷呢?本文认为,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所确立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缺陷: 1 、认定标准抽象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判断民事非法证据的标准有两条:( 1)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原则性的角度来看,这两条标准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确定证据非法性的底线,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便不构成非法证据。 13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行为人明知法律有禁止性规定,仍然违反该禁止性规定收集证据,使其取得的证据失去效力也属于顺理成章之事。但是,如果对其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着诸多的问
28、题。例如,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究竟包括那些权益, 是指严格意义上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还是也指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是只限于法律已做出明确规定的,还是也包括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新形成的?合法权益有无大小之分?侵权造成的后果有无是否严重之分,是否只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其大小,也不管后果是否严重,均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它是指违反法律对某一具体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呢,还是也包括对基本原则的违反?是凡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一律无效呢,还是允许有例外存在? 14 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在未对合法权益范围进行明确 界定的情况下,简单地以是否侵犯
29、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其结果必然是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含糊与不确定。这样含糊与不确定的认定标准,因其可操作性较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弊端。它既造成了法院在认定民事非法证据时,难以准确界定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与合法收集证据行为之间的界限,也很难起到对当事人收集证据行为的明确指引作用。法律或规则的基本功能之一即在于指引和规范,不具备或实质上不具备这一功能的法律或规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价值。 15 法律必须具有可预测性,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不具有 可预测性的法律规范,会使普通社会公众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很难发挥其对普通社会公众行为的规范作用,对
30、违反者的惩罚,往往也带有很大程度的非正义成分。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样很不明确的概念作为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其可预测性是很低的。我们知道,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只要收集证据过程中侵犯他人任何一种合法权益就一律排除其所收集的证据的证据资格,这样的非法证据排除明显是不合理且不可行性的。但是,如果不是如此严厉的排除,那究竟侵犯何种性质的合法权益才可能导致证据资格的丧失呢?这是我们从若干 规定第六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无法解读出的迷团。如此扑朔迷离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因其不具有可预测性,它使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过程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性与偶然性因素;如此莫测高深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因其具
31、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很自然的使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了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6 2、非法证据范围宽泛,缺乏合理性 一部好的法律或一条好的法律条文,除应当具备明确性与可预测性外,还必须具有合理性。不具有合理性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即使它是明确而可预测的,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仍无法发挥其所预期的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很特殊的规则。在它身上,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制度中不同价值、目标与利益的冲突。要想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在各种冲突的最佳平衡点上,就必须将非法证据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非法证据范围的大小,与对待非法证据的严厉程度密切相关。
32、从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及实践来看,虽然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各国对待非法证据的严厉程度各不相同,但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则较为一致地采取宽松的态度,不倾向于严厉排除。即使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常严厉的美国,在民事诉讼中对 于私人通过违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绝大多数案例也是不予排除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由于未能对合法权益做出明确界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认定民事证据非法性的标准,其条件是严厉而苛刻的。如果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该条规定,消除 1995 年司法解释所带来的取证困难的基本目的很难达到。有人认为第 68 条出台后偷录的谈话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其实不然,偷录他人谈话尤其是未经允
33、许进入他人 私人空间偷拍偷录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这有何理由不被认定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呢? 17批复仅是不允许未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而若干规定却是从广义上不允许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格的说来,其标准更为严厉,非法证据的范围也更为宽泛。在民事诉讼中,如果非法证据的范围过于宽泛,会导致大量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因微小的瑕疵而被排除,从而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失去应有的法律保护。这种不合理的状态如果长时间持续,可能会使社会公众对非法证据应否排除本身提出质疑,甚至可能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遭到社会公众的唾弃。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之所以存在认定标准抽象笼统、可操作性较差以及非法证据范围宽泛 、缺乏合理性的缺陷,其主要原因在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标定位的不合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发展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实践来看,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