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 编者提按: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惩罚性损害赔偿 (punitive damages
2、)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 ( vindictive damages),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1 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为美国所固有。 2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按照菲力普(Phillips)的观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 法。 3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惩罚性的赔偿 (punitive damages), 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3、。 4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 “ 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 。 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就适用加重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 ;如果被告 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又需要予以制裁,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6 从根本上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不足问题所产生的,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惩
4、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与补偿性赔偿也有一定的关系。美国法院常常表示,任何惩罚性赔偿均应限制,使其与填补赔偿额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 7这就是所谓的比例性原则(the Ratio Rule)。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较,惩罚性损 害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 )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例如,欧文列举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为四项,即惩罚、遏制 (deterrence)、使私人协助执法 (law enforcement)、补偿。 8查普曼等人则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即补偿、报应 (retribution)和遏制。 9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和惩罚。通过补偿和惩
5、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在许多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情况下所 适用的。 应该看到,现代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惩戒功能有逐渐衰弱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侵权责任最注重对受害人的补救,而不在于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制裁。如果不法行为人因具有足够的财产而对赔偿数额并不在意,则无法预防损害再次发生。所以,一些美国学者如海尔顿等认为,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来遏制不法行为。通过判定惩罚性赔偿,使行为人考量成本效益,从利益机制上,对其行为进行遏制。这就形成了一种最优化的遏制方式 (optional deterrence)。 10 (二 )注重行为
6、人的主观状态 一般损害赔 偿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一般不会影响其赔偿的实际数额,但这明显不足以对侵权人的行为形成遏制作用。为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有必要针对被告恶劣的主观状态来对其施加惩罚性赔偿。美国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通常都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恶意 (malice)、实际的明显的事实上的恶意 (actual, express or malice-in-fact)、恶劣的动机 (bad motive),或被告完全不顾及原告的财产或人身安全,那么就可以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 11美国有 14 个州甚 至明确规定,被告必须具有恶意才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加
7、州要求更为严格,规定只在不法行为人有胁迫、欺诈等行为和具有恶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12 一些美国学者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表明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惩罚也能预防损害发生。如库克 (Cooker)通过建立经济模型的方式分析后发现,对于过失侵权的受害人最好进行补偿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应当仅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对故意侵权行为人的责任适用补偿性赔偿会使加害人侵权行为的成本减少。因此,库克建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应成为一种对加害人的额外成本,以阻止 加害人的行为。 13 (三 )具有补充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不足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
8、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补偿性赔偿难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适用的。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也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正如 Owen 所指出的,惩罚性赔偿运用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被告从不法行为中获得了利益。 14惩罚性赔偿的运用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利益机制,来刺激受害人主张权利,并制止欺诈、生产不合格产品等不法行为。这需要通过惩罚性 赔偿来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 15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时,法官和陪审团还要考虑加害人所获得的利益、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则可能负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 (四 )赔偿数额的法定性
9、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陪审团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这与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和范围的补偿性赔偿不同,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此种责任是对国家的责任。在某些 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因超过实际损害的数额而具有某些惩罚性,但这只是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而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 大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 1763 年英国法官 Lord Camden 在 Huckle v.Money 一案中的判决。 16早期英国普通法对于非具体损害,例如精神痛苦与情绪
10、受挫,无法以金钱计算,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在于补其不足。 1717 至 18 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 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 18 世纪曾有一个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著名案件。在该案中,原告是一个医生,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准备以枪战解决争议,后被告提议以饮酒和解。被告在原告的酒中加入某种药物,使原告感到非常痛苦,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见当时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弥补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作用。至 19 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 18当时的法官认为这一制度的主要
11、功能是惩罚被告,并对原告作出补偿。 20 世纪以来,由于大公司和大企业的蓬勃兴起,其制造 的各种不合格商品也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而获得补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的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这就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办法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同时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例如,1965 年至 1984 年,在美国旧金山的各法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了 300%。 19有学者认为,在过去 20年,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最大变化就是数额的增加。 1976 年最高惩罚性赔偿金仅为 2
12、5万美元,但在 1981 年的一个案件中陪审员确认的赔偿金竟高达 12 亿,上诉审确认为 350 万。 20尤其是在 1993 年的 TXO Production Corp. v. Alliance Resources Corp.一案中,最高法院大大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本案中的上诉人为 TXO 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公司,被上诉人为专门出租石油及天然气权利之公司。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某地的租赁权,以探勘石油,但被上诉人享有该石油及天然气的权利。 其后上诉人公司声称其拥有该地的权利让渡书,并起诉主张该地所有权已移转于第三人,且认为被上诉人的租赁 权不得对抗上诉人。被上诉人乃反诉上诉人希望将该地所有权
13、变更为自己所有,而避免支付 500 万元到 830 万元的权利金。法院判决上诉人的权利让渡书无效,陪审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 1.9 万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及 1000 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最高法院认为此项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因为上诉人的诈欺行为若成功,将可获得 500 万至 800 万元的不当利益,因此高于实际损害 526 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权利。目前在美国,除四个州 (Louisiana、 Massachusetts、 Nebraska、Washington)未 采纳惩罚性赔偿以外,各州都已经采纳了这一制度,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美国法中一项非常牢固的制度。 21 按照拉施
14、泰德等人的研究,在上个世纪 60 年代末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于产品责任,自 70 年代后增长很快,但在 80 年代中期以后又逐渐下减。 22其原因可能在于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美国掀起的一场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批评运动。许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广泛运用妨碍了经济的自由,对美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美国司法部在 1995 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 75 个县的 762, 000 个案件中,当事人并 没有收到数百万的赔偿,原告胜诉的案件仅一半 (超过 5 万 ),并且只是在 6%的案件中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是成功的,这些案件中也只有 10%的赔偿金给了原告。但是学者们的
15、调查结果却并不一致。如 Daniels 和 Martin 认为,在80 年代初由陪审员裁决的 25, 627 个民事案件中仅 4.9% 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 23Abel 认为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适用并不是很普遍,大量的案件并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 24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25而 Hoffman 认为惩罚性赔偿在法官判决的案件中应用并不 是很普遍,但在陪审员裁判的案件中应用得很广泛。 26Posner 认为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并未被滥用,因为在 172 个案件中仅有 10 个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法官和陪审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时,常常没有被告知要考虑哪些要件和因素,因
16、而使一些判罚缺乏客观性,并受许多学者的强烈批评。近几十年来,美国一些州开始确定惩罚性赔偿判决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堪萨斯州规定,法官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在事件发生时,被告不法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的可能性 ;被告对于上述可能性的知悉程度 ;被告因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 ;被告不法行为持续期间,是否故意隐匿其不法行为 ;被告被发现不法行为后之态度与行为 ;被告之财务状况 ;被告因该不法行为所受其他损害赔偿与惩罚的整体吓阻效果,包括被告在类似案件对他人负担之填补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及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27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91 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17、,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或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 ;2?被告行为之非难程度、持续期间 ;被告是否知悉或者隐藏不法行为以及过去相同行为是否存在及其频率 ;3?被告不 法行为的获利可能性、应否去除该项利益以及是否应使被告承担损害 ;4?被告之财务状况 ;5?所有诉讼成本 ;6?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刑事处罚时,应减轻赔偿 ;7?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应减低。 28由此可见,美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违约还是侵权案件 ?对此,看法也不一样。根据美国学者 Phillips 的调查
18、, “ 自从在 Fleet v. Hollenkamp 52 Ky. 175, 13 B. Mon. 219 (1852)一案中 对产品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以来,在过去 20 年大量的惩罚性赔偿主要发生在产品责任案件中。 ” 29 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合同案件。其在合同领域中的适用是侵权案件的 3 倍。在惩罚性赔偿的 26.8 亿美元中,与侵权有关的雇佣案件占 50%。 30在 80年代几乎 1/3 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是商业合同。 31美国 80 年代以后,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尤其针对保险契约之保险人恶意地拒绝支付保险费 ;雇佣合同中的雇用人恶意解雇 ;原告与
19、被告之间具有某种从属关系,而被告滥用其对原告的支配和影响力(如 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员的权利 ),等等。无论如何,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对美国法律的影响是重大的。它尤为明显地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32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许多法案,如著名的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等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美国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也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33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国家的学理和判例也不无影响。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传统民法认为,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 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
20、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功能: 34 (一 )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必须要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请求。惩罚性赔偿常常是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的情况下而适用的,可见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具体来说: 1.精神损害赔偿中计算损害的非准确性和困难性 在侵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然而精神损害的赔偿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 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它使法官和陪审团作出裁判时具有更明确的标准(如按照与补偿性赔偿的比例作出惩罚性赔偿 )。早期的普通法采用惩罚性赔偿,主要就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了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无形的损害。 35这就表明,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确与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有关。 2.人身伤害赔偿中计算损害的困难性 在许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损失是很难证明的。例如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内在生理机能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可以给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