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团体选举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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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 程规定。 第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员的规范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 会员入会。申请入会的个人

3、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 (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 自动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 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 会员除名。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主动退会。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

4、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十条 辞去职务。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 公开名册。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检时将真实完整的会员名册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数量多于 300 个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数量少于或等于 300 个的,应设立会员大会。 第

5、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 经全体会员的 1/2 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 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数量大于 300 个的,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 1/3。 第十六条 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召开选举大会三个月前,由各会员组根据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须 经全体会员代表的 1/2 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

6、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 1/3,且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 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 1/3 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须 经全体理事的 1/2 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在 50 人及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 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须 经全体常务理事的 1/2 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社会 团体应设立构成人数为单数的监事会,

7、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最少 3 名,最多不超过9 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1/4;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 1/2,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原则为聘任 。一般社会团体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的秘书长必须为聘任。 第七章 选举任期 第二十七

8、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 3 届,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本会档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监事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 和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新一届任期内年满 70 岁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聘任)、监事候选人。 第八章 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成立时的选举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已注册登

9、记的社会团体选举一般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选举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时间。 (三)组织遴选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第三十一条 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无监事会的由理事会推举产生选举监督 委员会负责,以上人数构成为单数。 第三十二条 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 20天,应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会员大会议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指导监督。 第九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第三十四条 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

10、、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社会团体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候选人选举采 用等额或差额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候选人一般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三十五条 选举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选举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

11、。 (二)筹备成立的,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已注册登记的,由会长(或会长 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作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作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作修改章程的说明、筹备成立的作章程(草案)的说明,及会费标准修改(制订)说明。 (六)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办法及监票人可举手表决,计票人可鼓掌通过)。 (七)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 (八)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章程修订(草案)、会费标准。 (九)选举: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

12、理事和 监事;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理事和监事; (十)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间接选举,召开新(第)一届理事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和常务理事; (十三)当选会长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讲话。 第三十七条 选举程序: (一)监票人清点人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应到和实到人数。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和实到会员(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 2/3,达到法定人数可正 式选举。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打开并检查票箱是否空箱,确认为空箱后当场封闭。 (四

13、)分发选票。监票人按实到有选举权人数将选票发给计票人,计票人严格按照 “一人一票 ”的原则,将选票发给会员(会员代表)。监票人书面向主持人报告分发选票情况。 (五)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制作、发出及剩余选票情况。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销毁。 (六)主持人对选票填写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七)投票。会员(会员代表)填写好选票后,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八)开箱点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 箱验票点票,计算收回选票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统计结果。 (九)主持人向大会报告收回的选票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宣布本次选举有效。 (十)计票。计票前计票人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后再逐一进行计票(唱票)。 (十一)报告计票结果。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报告,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名确认,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 (十二)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 表)的半数,方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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