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机构:民政部(民发2011218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 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 极重度智能减退;3.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 重度运动障碍;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 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 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 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 双眼球摘除;12.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 双侧上、下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