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汕民通2012120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汕头市政府第136号令)的贯彻实施,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查通过,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民政局二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方案及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公益、慈善、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均应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注册(备案)登记。社会组织经注册(备案)登记后,方可依法进行活动。未经名称核准,不得开展筹备活动,未经注册(备案)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依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活动。社会组织依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其中,组织出境考察等重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