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表2.4.2.1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米)建筑类型住宅低层住宅平均层高办公、普通商业建筑基准层高(Hr)3.63.64.5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r=SxH/HrS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