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不包括工作场所放射线的检测工作。第四条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