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实验室相关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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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给予从事有害健康实验室相关人员发放营养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为做好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实验室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装备局字198800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津贴发给因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与为实验教学服务的人员。营养保健津贴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费。具体等级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2.7X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毫西沃(80毫雷姆)以上的工种。4、固定式Y辐射源,活度在3.7X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5、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6、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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