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第四条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第二章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