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一)要求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