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一词是从英文“socialsecurity”反依而来,又被译为“社会安全”。其最早是是在1935年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的社会保障法。1938年新西兰也在其相关法案中沿用该名称。后英美签署的大西洋宪章、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国际劳工组织第二十六届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以及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也先后使用该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专门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曾将“社会保障”定义为:每个人为其家庭之健康与幸福,对于衣食住行及其必须社会服务设施应有适应生活水准的权利,而对于失业、疾病、残疾、寡居老年等情况下以及个人不可抗力遭遇到的生活危机,无法为生,有权利获得保障。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将社会保障定义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1984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社会保障导言中,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一些列的公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