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