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已列出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列出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该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规定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对于特殊保护区域,指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划定的重点风景名胜水体、珍贵鱼类保护区及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水浴场和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保部门从严控制,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对于重点保护水域,指上述#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中的第二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重要风景游览区等,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