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讲 座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蔡家发 一 、 规定 的法律位阶 所谓法律位阶 , 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 , 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 在我国 ,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 , 法律位阶共分六级 , 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基本法 、 普通法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 、 民事 、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 一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是母法 。 宪法制定权属于人民 ,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为宪法的制定者 , 也无权享有宪法
2、制定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 不享有宪法的制定权 。 但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 ( 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三 ) 各层级法律位阶 1、 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2、 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和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冻结存款 、 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 但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 ) 。 3、 地方性法规:以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形式公布 。 尚未制定法律 、 行政法规的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 、 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 ( 设施 ) 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例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扣押当事人的车辆即属于扣押财物 ) 4、 部门规章:以国务院部门令 ( 交通运输部令 、 公安部令 ) 的形式公布 , 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
4、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政府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 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以 人民政府公告,委(厅)、局公告的形式公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本级人大决议的事项以及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经 2015年 2月 2日市政府第 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 2015年 4月 1日以市政府第 12
5、9号令公布,属于政府规章 。 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凡是以红头文件下发的包含有行政管理措施的规范,均属于政策措施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得包含有增加公民义务、减省公民权益的内容 。 二、新规定与原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相比的几大变化 ( 一 ) 名称:从 办法 变成了 规定 ( 昆明市制定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 ) ( 二 ) 未设章 、 节 ( 三 ) 未设法律责任条款 三、起草规定时的一些初衷、想法 (一)增加可执行、可操作的内容,解决一些执法中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主体问题; (三)
6、解决路政管理过程中的执法保障和树立路政管理权威的问题: 1、要求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年度统一的目标考核; 2、将公路管理和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3、人员配备问题,要求按交通运输部 JT/T772-2010标准确定; 4、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执法车辆,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配置; 5、路政协管员聘用及经费保障问题; 6、路政执法服装、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配置问题; 7、路政管理用房问题。 四 、 规定 的几大亮点 一是根据市政府路域环境整治相关文件要求,规定(草案)明确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
7、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由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共同负责,齐抓共管,以美化公路路域环境。 二是将路政管理机构介入新建、改建公路管理和保护的时间节点前移。按照相关规定和通行做法,路政管理机构介入新建、改建公路管理和保护的时间节点是公路交工验收以后,而新建、改建公路自开工建设时起,就已经面临管理和保护的问题。从开工建设到公路交工验收这一期间,由于建设单位(建设指挥部)和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难以对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乱建乱盖等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为此,预防和控制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私搭
8、乱建”行为发生,防止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公路交工通车以后难以拆除等类似情况的出现是非常有必要的。规定(草案)将路政管理机构介入新建、改建公路管理和保护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前移,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新建、改建公路开工建设时起依法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是规定(草案)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路政巡查的频次以及通行安全隐患处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高等级公路实行全天分时段巡查,并不少于 3次;县道、乡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 1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隐患时,能够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通知所属路段的公路养护或者公路经营单
9、位,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以利于及时发现和排除通行安全隐患,厘清监管责任。 四是规定(草案)对路政执法中运用科技手段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由于路政管理活动中的对象大部分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发现难、执法取证不易,为此,有必要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含量 ,引入和运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对公路的全天候、全时段的管控,规定(草案)要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 ,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五是对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公路开工建设时起同步实施。 六是明确了新建、改建公路路产资料的移
10、交时限、移交对象、移交形式。 七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爱路护路宣传工作进行了要求,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 、 规定 的主要内容 ( 一 ) 关于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为 “ 地域 ( 本市行政区域 ) 对象 ( 农村公路 、 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 ) 适用时间 ( 2015年 5月 1日起施行 ) ” 的表述方式 。由于安宁市和嵩明县以及官渡区大板桥镇已经划入滇中新区 , 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纠结 。 因为滇中新区并没有成为一个新的行政区域 , 虽然目前在管理上已经脱离昆明市 ,
11、但是从理论上讲 , 其行政区划还仍绕属于昆明市 。 其次 , 由于全省公路管理体制仍然比较复杂 , 不能单纯按行政区划或者公路的行政等级 、 技术等级来确定管理主体 , 因此 , 在管理对象上 , 采取了 “ 农村公路 、 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 ” 这样的表述形式 。 根据 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的规定 , 农村公路包括了县道 、 乡道和村道 , 这是地方路政管理的主要对象 , 另外 , 一些地方融资修建的公路 , 主要是收费公路和市 、 县 ( 区 ) 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公路 , 则没有按照行政区域或者公路的行政等级来划分管理主体 , 纳入 “ 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 ” 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