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概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应在规划编制阶段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1适用范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适用于两大层次两大类:两大层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组织编制的下述两大类的规划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两大类:a.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b. 专项规划(如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据本地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