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医学体系的建立卫生行政系统的确立一、卫生行政系统的初创中央卫生机构的演变我国近代卫生事业的创办,始于1905年清政府于巡警部警保司内设卫生科。卫生科职掌为考核医学堂之设置,考验医生给照,并管理清道、防疫、计划及审定一切卫生、保健章程。巡警部警保司设有卫生科,这是我国政府机关的名称里第一次出现“卫生”一词,即第一次出现专管公共卫生的机构。1906年,预备立宪厘定官制,改巡警部为民政部,仍设五司,但机构设置作了调整,将卫生科升为卫生司。卫生司设保健、检疫、方术三科。辛亥革命后,林文庆任内务部卫生司长。政府旋即由南京迁往北京后,伍晟任卫生司长。到1913年,卫生司改为内务部警政司卫生科。1916年仍恢复为卫生司,内务部卫生司的执掌项目如下:传染病及地方病的预防及预防接种以及其他卫生事项;海港及铁道的检疫;医师及药师的监督管理(西医);药品及药业的化验及管理(西药);卫生协会、地方卫生机关及医院有关事项的管理。另外有两个由卫生司直辖的卫生机关:卫生试验所和卫生展览馆。地方卫生机构的发展1898年在上海市公共租界内设立卫生处,由外人主办租界内的公共卫生业务,为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