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T37-90。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