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