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食品的 管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一般原则 n 我国在1996 年就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7 月1 日起施行。 n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一、保健(功能)食品的审批n (一)对保健(功能)食品的要求n 按照“ 办法” 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n 1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n 2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n 3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n 4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n 5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