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住建筑露台设置技术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建筑的露台设置,优化城市景观,现根据南昌市露台设置的调研情况,结合规划管理实际要求,制定以下规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的露台,是指设置在屋面上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无顶盖、无花架等顶部构筑设施的平台(如图1、图2)。1H下谢图1露台形式一图2露台形式二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办公、商业建筑及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另作规定。第三条七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若设置露台,则按该露台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第四条若因造型的需要,五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仅允许在顶层设置斜面坡顶(如图3)。六层及以上七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仅允许在顶部两层设置斜面坡顶面积(如图4)。每户对应的斜面坡顶面积不得大于每户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5%,屋面坡度不得小于20,不得大于30。图3五层及以下斜面坡顶示意图4六层及以上七层及以上斜面坡顶示意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