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51总则1.0.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1.0.3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1.0.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2术语2.0.1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简称“基地”)2.0.2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