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558-2019浙江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标准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斌、俞洁、于海燕、韩明春、俞建。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部署,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浙江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的安全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采样和分析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大田种植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中所指的灌溉水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处理后的城镇生活污水、养殖业污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污水;不适用于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进行灌溉的废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