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主讲人:李欣玮CONTENTS12目录 主要内容几点归纳1.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他规定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2、能变更。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其他规定 1.个人接受本科( )以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本 规定扣除 的,可以选择由其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不得 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自付15000元的基础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限额内据实扣除。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 / 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