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术语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