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一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产生与作用 1、集体合同产生:起源于欧洲,是工人于资本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在工人阶级争取经济利益导致的结果。二战后,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劳动集体合同进行承认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还制订了大量的集体合同的公约、建议书,如1951集体合同建议书、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集体合同订立非常重视,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集体合同制度首先在立法上得到了重新肯定,主要表现:1、1983年中国工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2、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