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