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6-200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11月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V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4. 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5. 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