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的通知建标199663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