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等省级专项、部门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