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称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估机构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接受绩效评价主体委托。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第四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第五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