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OO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