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DR” 制度简介 成员:董钊铭 王 鑫ADR 机制的产生及概念 ADR ,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 这一概念源于美国, 高额的诉讼费以及冗长繁琐的诉讼程序迫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机制,诉讼外调解制度因此孕育而生。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在美国得到了大范围推广。1998 年10 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 法案,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制度的应用。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 替代性( 或代替性、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 审判外( 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 或“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 等。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ADR 的特点 (1 )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 (2 )ADR 程序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3 )当事人履行的自觉性。(4 )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非对抗性。(5 )ADR 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6 )ADR 并不是一种封闭的体系, 而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