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 2014年 2月 21日由李克强总理以国务院 649号令形式公布, 5月 1日施行。 解读: 1、意义:( 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3)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内容;( 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2、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 立法依据,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制度功能: ( 1)公民基本生活; ( 2)促进社会公平; (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解读: 此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原则: ( 1)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 3)与经济社会救助发展水平相适应; ( 4)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
3、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解读: ( 1)首次赋予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织网)。 2008年民政部“三定”方案的规定是: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应的,地方民政部门负有统筹本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 2)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解决了统筹体系建设与部门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 ( 3)规定了地方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社
4、会救助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解读: ( 1)明确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内容; ( 2)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 ( 3)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职责。 要点:主体责任和协助责任的区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5、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 1)纳入发展规划,意味着要确定发展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实施重点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 ( 2)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突出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 ( 3)明确救助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保障; ( 4)规定资金管理方式,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解读: (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责; (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 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 ( 1)明确社会救助不只是政府救助,还包括社会力量参与; ( 2)表彰性条款,为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