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物权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备考资料汇编 第一条【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1第二条【不动产确权争议中登记的证明力】16第三条【确权争议不受异议登记失效影响】28第四条【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保护】39第五条【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债权消灭”的认定】64第六条【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72第七条【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82第八条【特殊情形物权的保护】95第九条【继承、遗赠等情形排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104第十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同等条件的认定】113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120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保护】126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37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顺位】141第十五条【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145第十六条【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156第十七条【动产善意取得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