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1 页共 13 页 合同编号: XXXXXXXXXX 项目之 【 钢板材 】 买卖 合同 甲方 (甲方 ): 签订地点: 乙方(乙方) :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 省、 市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方 与 乙方 的权利和义 务,买、卖双方就 甲方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所需 (以下简称产品)的买卖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 合同总价为:
2、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2 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生产地: 品牌: 1.3 产品规格 、单位、数量、单价等 (详见 后附清单 格式) 1.4 合同价格说明: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为 加工后成品产品运至工地 甲方 指定地 点 的落地 价格,已包 括但不仅限于: 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装卸费、 试 验检验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调试费等 乙方 履行本合同规定项下的全部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 此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因市场价的波动而进行调整。 1.5 甲方 若有特别要求增、减供货产品时, 乙方 需无条件按 甲方 要求的进
3、场计划 单 及时供货 ,且不得以此为 由向 甲方 提出任何额外费用要求和索赔。 增、减的产品 交货时间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执行,增、减的产品单价按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计取。 1.6 乙方 作为 ( 业主或建设单位名称)在 项目中的指定供方,在此承诺无条件接受业主(建设单位)对于本合同相关内容与 甲方 之间所作的与价格或结算量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2 页共 13 页 关的减让约定,同意该种约定无条件的适用于本买卖合同,本合同结算价格基于该种业主(建设单位)与 甲方 约定的金额等额减少或按照与 甲方 约定的比例同比例递减。而不论 乙方 在该种减让约定的确认过程中是否
4、知悉或参加,只要该约 定内容涉及到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内容,乙方 即无条件接受, 乙方 知悉、理解此规定并无条件按此规定与 甲方 确认本合同货款结算金额。 (本条款在 乙方 为业主(建设单位)指定供方时保留) 1.7 合同数量 计量规则: 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 甲方 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付款及结算 2.1 付款流程: 乙方 供货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付款条件后,在 乙方 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由 乙方 书面向 甲方 申请,经 甲方 书面确认后, 甲方 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2.2 乙方 应在每次受款前 5 个工作日向 甲方 提交等额的符合 甲方 要求的 发票( 除
5、“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发票, 甲方 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 发票的抬头开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否则 甲方 有权拒绝付款而无 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 乙方 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 甲方 。 乙方 向 甲方 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 乙方 承担。 2.3 付款 : 以下所有款项的 支付前提均是是 甲方 已经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此条款是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最基本前提, 乙方 承诺不得以任何 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不清、 乙方
6、 无法知悉业主方是否已经支付相应部分款项等理由要求对此前提条件进行否定或变更。 2.3.1 付款 比例 : 1) 本合同无 预付款 。 2)到货款:在 甲方 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的前提下合同项 下全部产品均已经到达施工现场、并在全部产品通过进场四方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甲方 向 乙方 支付所到货物总额的 0-95 %作为到货款。 3) 保修金: 结算 总额的 5%(不低于 5%)为保修金。在整体工程通过四方竣工验收 24个月后(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起计),且 甲方 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 付的相应部分款项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
7、同 第 3 页共 13 页 4)如有超过合同价部分,买卖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超出部分的货款的支付比例。 2.3.2 在 乙方 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单据:项目提供的物资付款单、 物资名称 数量确认单(或实际完成工程量单)、验收单、发票、银行帐号证明。对于因 乙方 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 乙方 负责。 2.4 付款方式:本合同所有款项应以票据方式支付。汇款方式支付应汇至 乙方 在合同中指定的户名、帐号内;支票支付必须在票据中注明 乙方 为收款人;对于因 乙方 不能完整提 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 乙方 负责,否则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2.5 结算 2.
8、5.1 买卖双方需在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三个月内 ,按照 甲方 要求及时办理 本合同的 结算事宜。 如 不能如期办理 书面结算手续 的, 甲方 有权 不 支付 后续 相关款项。 2.5.2 针对本合同结 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 、相同的签署人签认方可视为结算书。 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2.5.3 本 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及数量( 实际到场经 甲方 书面验收合格 且最终用 于工程的 确认数量 ) 规格型号范围内 产品的固定综合单价。 2.5.4 不论何种原因,当 甲方 与建设单位所
9、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 甲方 有权根据需要调整 乙方 的供货范围及数量。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产品规格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 乙方 的成本有所增加或减少时, 乙方 应无条件的先行予以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 产品 费用双方 另行 协商解决。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变更 乙方 同意无条件接受,且不得因此向 甲方 提出任何索赔;如因 乙方 未能按照 甲方 要求进行变更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均由 乙方 承担,且 甲方 保留 由 此向 乙方 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2.5.5因 2.5.4条款中所述原因 造成部分到场 且通过验收的货物 最终不能用于工程 需 办理 退货时 ,乙方 应按 甲方 项目 经 理部相关规定
10、和要求 及时 办理退货、清场事宜,并 由 乙方 自行承担因退货产生的装卸、运输等 费用 ,且 乙方 不得因此向 甲方 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及索赔。 2.6 乙方 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 甲方 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 乙方 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乙方 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 甲方 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 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4 页共 13 页 第 三 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3.
11、1 产品技术 标准: 3.1.1 施工图纸设计要求 : (提示项目 : 请项目将施工图中以及合同中关于 钢板材 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条款粘贴到此处! 或另行并入附件。技术要求。 ) 3.1.2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 (提示项目: 请项目将 所订货 材料 的 各类 标准粘贴到此处 ) 热轧钢板: GB709-2006, 热镀锌钢板和钢带 : GB/T2518-2008, 冷轧钢板和钢带 : GB/T708-2006 3.1.3 甲方 项目经理部 下达的有效的(需有 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电气责任师签字) 产品设计和加工图纸。 3.1.4 除非特别指明,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
12、技术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和法定计量单位。 3.2 产品 质量 要求: 3.2.1 (提示项目 : 请项目将施工图中以及合同中关于 材料 的 质量要求 粘贴到此处 ) 3.2.2 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 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 标准 和施工 规范 要求 。 3.3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 *市消防局的现行要求 ,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 3.4 供方应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拥有完整和合法的所有权,不会 导致产生诉讼或调查、处罚等类似程序。 第四条: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4.1 乙方 负责 将标的物运到 ( 项目现场具体地址) 甲方 指定地点的装卸和 运输,乙方
13、 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及适当的承运人, 费用 由 乙方 承担 , 装卸和 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 由 乙方 负责更换, 因此产生的纠纷由 乙方 负责解决, 因此 导致的 工期 延误给 甲方 造成的损失由 乙方 全部 承担。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5 页共 13 页 4.2 包装 采用行业标准包装 。 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 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因包装 不良 造成的产品 损坏、锈蚀、 质量下降 由 乙方 负责按照 甲方 规定的时间 并 且在完全不影响 甲方 工程工期进展要求的前提下 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 或 同意 甲方 扣减费用及赔偿甲方 损失 。
14、 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 甲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 承担。 4.3 包装材料不回收 。如 乙方 确 需回收包装材料, 甲方 不保证包装材料 的完好无损 , 乙方 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 的 一切费用。 4.4 乙方 按 甲方 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文件,包括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供方单位基础信息表 。 4.5 乙方 按 甲方 要求 必须在供货产品到达施工现场的同时提供下列完整资料: 1)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 、检验报告 及 甲 方 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 。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 上述所证明性文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15、2)货物清单及附件、备件明细表 3) 产品样本 4)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 例行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 主要部件试验报告 等出厂前的各种检验和试验纪录等。 5)原材料、外购零部件的分析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其他供用户使用的必备资料 第五条:授权 5.1 甲方 项目经理: 、商务经理: 、 机电经理: 、 甲方 收料负责人: 5.2 甲 方 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 进场的签收。由 甲方 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至少两人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 甲方 收到 乙方 所供应货
16、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 甲方 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甲方 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6 页共 13 页 5.3 凡涉 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 甲方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 甲方 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 甲方 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5.4 甲方 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
17、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5.5 乙方 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 乙方 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 乙方 无法结算、付款,由 乙方 自行承担责任。 5.6 乙方 现场负责人 : 联系方式: 传真 : EMAIL: 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6.1 乙方 必须配合工程的需用材料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 乙方 仍须在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 甲方 可接受的次序方式,根据 甲方 的要求供应一切合同所需材料等。乙方 不得将 甲方 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或延迟供货、合同价格变更等的理由。 6.2 乙方 的员工应遵守工程当地政
18、府、建设单位、 甲方 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 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 限制规定。同时, 乙方 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及索要费用。 6.3 乙方 应于 YYYY年 MM月 DD日之前,或严格按照 甲方 另行发出的供货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约定的供货产品保持保量地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交货条件时,乙方 应在 甲方 发出进场通知后 DD 日历日内将货物运达交货地点。 乙方 发货前应及时通知 甲方 ,以便 甲方 做好接货准备。 乙方 不得因 甲方 要求 乙方 延期交货而向 甲方 提出
19、索赔。 甲方 可以选择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乙方 发出供货通知、更换货物通知或退货通知等与供货相 关事宜的通知,该等通知一经到达 乙方 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传真号、电子邮件地址或乙方 负责人,即视为 乙方 已经知悉全部通知内容。 6.4 乙方 应严格按照订货单上产品的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进行供货, 乙方 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产品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及承担由此造成 甲方 的所有损失。 6.5 如因 乙方 原因(例如 乙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发票、收据等情况)造成 甲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生产供货周期仍以订货单下单之日起计算,
20、不后延。 6.6 乙方 送货送达地点: 中国 *市 工程名 称 工地( *市 LL 区 RR 路 NN 号 )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7 页共 13 页 6.7 按 甲方 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 甲方 有权不予验收,由 此给 甲方 造成的损失由 乙方 承担。 第七条:产品的 落地、 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7.1 材料 的落地 。 合同项下所有产品 乙方 均需运至 甲方 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落地,落地前(含产品 落地)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双方在此约定选取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落地
21、: 人力并借助有限工具可以落地的: 甲方 协调第三方(专业分包商)提供必需人力和有限工具协助 乙方 进行产品落地,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 乙方 承担,费用数额由 乙方 自行和第三方协商后以现金方式支付。 人力不能完成,需借助运输设备的 :由 乙方 负责提供现场落地所需的汽车吊,所有费用均由 乙方 承担。 7.2 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货到现场后,由 甲方 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 甲方 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 乙方 凭此单据向 甲方 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 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7.3
22、 验收单 ( 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产品到工地后, 甲方 组织业主、监理、 乙方 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并按封样验收。产品到场 乙方 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 乙方 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 甲方 , 甲方 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 乙方 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 乙方 应在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 乙方 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 乙方 违约条款处理。 7.4 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 甲方 )验收。 第八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和 保修 8.1 乙方 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3、起(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不少于 两年。保修期内, 乙方 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予以免费负责维修或更换,质量保修期的终止不能视为 乙方 对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8 页共 13 页 解除, 乙方 对纠正产品潜在的缺陷始终应负有责任。 ( 1) 保修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 乙方 必须在接到 甲方 或业主(建设单位)通知HH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如遇重大事故, 乙方 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 24 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如 乙方 未能及时到场, 甲方 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解决,由此产生
24、的费用由 乙方 向 甲方 负责支付赔偿。 ( 2) 对于 乙方 产品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 甲方 遭受损失, 乙方 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8.2 若 乙方 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售后、保修服务及其他 乙方 责任, 甲方 有权无需征得乙方 同意将 保修 金 用于产品修复,修复费用由 乙方 承担, 甲方 可在 保修金 中扣除此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超出 保修金 ,超出部分费用仍由 乙方 承担,同时 乙方 承担由此给 甲方 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9.1 安装指导: 无 9.2 售后保修服务: 1) 乙方应在项目所在地区设有常驻维修机构,能及时
25、处理产品所有保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 24 小时全天候提供的,质保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 小时内予以答复,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免费对所供产品进行连续检修及更换, 小时内完全修理好。如相同问题连续 次维修还不能修好应免费更换新品。 2) 质保期内免费保修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所提供产品的常规检查等内容。当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备件产品,以满足本工程的维修需要 。 3) 在质保期结束时,须由乙方会同甲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等,任何缺陷必须由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限内完成,并得到甲方代表人认可,费用由乙方
26、承担。在修理之后,乙方应将成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 份 。 第十条: 附件、 备件 、消耗品和工具 无 第十一条:专利 乙方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给 甲方 的产品的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均无任何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9 页共 13 页 利或中国国家机关依法对产 品进行没收查处的, 乙方 除应向 甲方 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 甲方 损失的, 乙方 还应赔偿相应的差额。 第十
27、 二 条:违约责任 12.1 乙方 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 甲方 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乙方 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 乙方 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 100%赔偿 甲方 ,甲方 的损失额高 过前述约定的则 甲方 有权继续要求 乙方 补足差额: 1) 乙方 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设计方、 甲方 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2) 在产品使用后发生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财产受到损害的。 3) 乙方 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4) 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 10 日历天; 5) 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28、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在 甲方 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 甲方 要求; 6) 甲方 发现产品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乙方 未在 甲方 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乙方 漠视 甲方 、设计方指令的或未按 甲方 、设计方指令执行的; 8)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乙方 未按 甲方 、设计方及时进行整改的; 9) 本合同约定 甲方 或 乙方 可解除合同的事 由; 10) 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如发生上述事项, 甲方 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 乙方 后合同解除或终止。 合同解除后 乙方 仍应承担上述因 乙方
29、 原因而产生的违约金和因此给 甲方 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乙方 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 甲方 处理善后事宜; 甲方 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 乙方 承担。 12.2 乙方 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 1 日历天, 乙方 按人民币 元 /日历天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此违 约金 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12.3 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 甲方 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 乙方 提出, 乙方 无条件在 甲方 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
30、,如 乙方 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 乙方 按 0.2 万元人民币天数(自 甲方 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 甲方 支付赔偿金。如果 乙方 超过 甲方 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 甲方 有权因 乙方 违约而解除合同。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钢板材 买卖 合同 第 10 页共 13 页 12.4 质保期内 乙方 未按合同履约,在 甲方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 1 日历天, 乙方 按人民币 0.1 万 元 /日历天向 甲方 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 甲方 可没收 乙方 的 保修金 ,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
31、修复的, 甲方 有权要求 乙方 补足差额。由此导致的 一切损失 由 乙方 承担。 12.5 由于 乙方 原因造成 甲方 或第三方经济损失, 乙方 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 甲方 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乙方 向 甲方 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 甲方 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 乙方 双倍追偿。 12.6 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 失的, 乙方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 承担。 12.7 如 乙方 的资质和所派遣从事本工程工作的人员资格不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法定规定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32、过错全 部由 乙方 承担,每发生一次, 乙方 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 元 /次,甲方 除不予支付款项外, 乙方 须赔偿由此造成的 甲方 及使用单位 的全部损失。 12.8 在 乙方 收到 甲方 的索赔通知后 10 个日历日内不作出书面答复,应视为 乙方 同意 甲方 提出的一切索赔。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 当因不可抗力 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 ,推迟履行合 同的时间供需双方共同协商。 13.2 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 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剧烈
33、雷击等天灾;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 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游行示威; 3)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4)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5) 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国家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的; 6)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 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13.3 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乙方 应立即通知 甲方 ,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 乙方 向 甲方 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乙方 应每隔 3天向 甲方 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 天内, 乙方 向 甲方 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 甲方 或 乙方 )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乙方 或 甲方 ),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提出具权威独立第三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