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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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合同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 ,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

2、“ 合同变更通知单 ” 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3、,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 2 - 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 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

4、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 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 、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 7 天或延后 10 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 30 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 7 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

5、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 2/3 以上的 ,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 2/3 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 3 - 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 转单位,下

6、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 10 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 7 天内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 60 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

7、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 60 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 “ 查询单 ” ,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 “ 查询单 ” 后, 10 日内作出答复,并在 30 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 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 2 元以下、残损在 5 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

8、,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 4 -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 “ 钱货两清 ” 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 “ 托收承付 ” 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

9、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 1%的违约金。 但如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 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因甲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 10 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0、。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 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 5 -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至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合同办理。 具体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订立。 出卖人(甲方)(签章): 买受人(乙方)(签 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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