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终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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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业合作 经营协议书 甲方: _ 身份证号码: 乙方: _ 身份证号码: 丙方: 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 协议: 第一条 合作 宗旨 利用合作 人自身具备的资金 管理 优势和 独特风味, 使合作 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 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法人 : 合作 经营的饭店 名为: 三鑫源 经营场所位于 : 金阳新区野鸭乡新寨村八组 法人: 毛麑 第三条 合作 经营 项目 和范围 经营 项目为特色餐饮 ,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 合 作 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2、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_以 _现金 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100000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 ,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 方 _以 _现金 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100000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 方 _以 _现金 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_ 100000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 人的出资,于 _2011_年 _11_月 _ 20_日以前交齐, 汇到银行卡上,卡和 密码由 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 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 至少 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 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 出资共计

3、人民币 300000 元 ( 人民币大写 _ 叁拾万圆整 _ _) 。合作 期间各合 作 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 作 终止后,各合 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 作 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 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 创收盈余,此为合 作 分配的重点,将以合 作 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 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 作 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 作 人签单事项 合 作 人到店签单

4、事项由合 作 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 条 入 资 、退 资 、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 作 人入 资 ,必须经全体合 作 人同意; 2. 新合 作 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 作 协议; 3. 除入 资 协议另有约定外,入 资 的新合 作 人与原合 作 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 资 的新合 作 人对入 资 前合 作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 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 作 人可以退 资 : 合作 协议约定的退 资 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 作 人书面同意退 资 ; 发生合 作 人难以继续参加合 作 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 作 人擅自退 资 给合

5、 作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 作 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 资 。合 作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 资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 作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 资 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 资 生效日。 3. 除名退 资 。合 作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 作 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 作 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 作 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 作 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 作 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6、,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 资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 作 人退 资 后,其他合 作 人与该退 资 人按退 资 时的合 作 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 人转让其在合 作 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 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 作 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 资 对待,否则以退 资 对待转让人。合 作 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 作 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 协议即成为合 作 企业的合 作 人。 第九条 合 作 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 作 人的权利 : 1. 合 作 事务的决定权、监督

7、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 ,以及重要事项须 由合伙人 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 作 人享有合 作 利益的分配权; 3. 合 作 人分配合 作 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 作 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 作 人共有; 4. 合 作 人有退 资 的权利。 (二)合 作 人的义务: 1. 按照合 作 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 营损失的债务; 3. 为 合 作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 人同意,禁止任何合 作 人私自以合 作 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 作 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 作 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

8、合 作 人参与经营与本合 作 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 作 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作 人同意外,合 作 人不得同本合 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 作 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 作 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 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 的情况下,其余合 作 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 作 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 作 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 作 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 作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作 人同意,接 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 作 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 作 的终止和清算

9、(一) 合作 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 期限届满; 2. 全体合 作 人同意终止合 作 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 作 人数; 4. 合 作 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 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 的清算: 1. 合作 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 人担任或经全体合 作 人过半数同意,自合 作 企业解散后 15日内指定 合 作 人 或合 作 方共同清算 或 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 作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 作 财产在支付清

10、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 作 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 作 所欠税款;合 作 的债务;返还合 作 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 有亏损,合 作 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 作 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 作 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 其他合 作 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 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 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 作 人未经其他合 作 人一致同意而转让

11、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 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 作 人,可按退 资 处理,转让的合 作 人应赔偿其他合 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 作 人私自以其在合 作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 作 人造成损失的,该合 作 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 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 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 作 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 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 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 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 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 资 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 作 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 作 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 作 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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