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4 工程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201 ( ) -YJCG- 买方: (下称甲方) 办公地址: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卖方: (下称乙方)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署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 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纳税人识别号: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纳税类别: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 本合 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价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序号 名 称 规 格 包装方式 数量 单位 含税单价(元) 合计 (元) 备注 1 蹲位
2、隔断 组 2 小便斗隔板 块 含税合计 (小写):¥ (大写):人民币 合同价款为含税款,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内单价不再调整。 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实际收货超出合同约定总额 10%且超过 2 万元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单价不得超过原合同单价。 2.质量 要求: ( 1)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负责 退换货 并承担 相应费用。 ( 2)乙方所供应的所有材料及加工工艺、加工尺寸及厚度变差必须符合合同签订时国家、行业现
3、行的建材规范标准;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新标准正式发布,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 3)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承诺:乙方承诺提供的材料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出厂为合格产品。 2 / 4 ( 4)其他: 。 第二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联系人: 电话: 2.交货地点: 。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 3.交货时,乙方提供 货物产地证明;合格证明; 货物清单;质检证明;其它 第三条 验收 1.材料进场 后,由甲方现场负责人、仓管人员对货物数量、规格及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后,予以签字确认,该签字仅作为到场数量依据,结算时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品种、数量结算。 2.甲方在最终
4、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约定,可拒绝接收,按本合同第五条第 3款处理。 第 四 条 履约保证 1.合同签订后 /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未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中途解约的,结算支付时全额无息返还。 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账户(账户信息详见合同第一页)。 3.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时,须注明项目名称、乙方名称及用途为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标注不清晰或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开具收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款支付 1.支付时间: 以下列 第 1 项 方式支付: ( 1) 货到经甲方 验收合格,安装完成且付款资料齐全后, 45
5、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 2) 每批 货到经甲方 验收合格且付款资料齐全后, 45 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到货款的 %;全部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付款资料齐全后, 4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货款。 2.甲方按以下 第 ( 1) 项 方式支付货款:( 1)银行转账;( 2)银行承兑汇票。 3.申请付款时,乙方须提交 正规有效等额发票、签章确认的送货单,并及时签认对账单、设备材料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设备材料进度款结算审表等与本合同材料结算有关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4.乙方若 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 ,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或者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若甲 方丢失增值税专
6、用发票 的 发票联和 抵 扣联 , 则 乙 方 须 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 、 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 第六条 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 10 个工作日 或以上 支付货款时,应根据 实际支付日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 本阶段 所欠货款的利息。 3 / 4 2.对于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 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 规格型号、数量、
7、材质 进行补齐或更换,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时退换货的,按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 五 计算,向甲方 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3 日或乙方明确表示不能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10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还有其它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4.乙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交通、安全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承担处理事故和保证正常供货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若无法提供发票,扣除相应税金,并按无法开具发票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最低不少于 5000 元);乙方若提供
8、虚假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票,须重新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造成的一切责任。 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终止或解除而受到任何影响。 7.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将按甲方供应商管理制度( TH-ZD-CG-G014)进行扣分或降级,情节严重者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 七 条 禁止商业贿赂 1.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及保护甲乙双方涉合同当事员工,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 2.甲方或其员工不得接受、暗示或要求乙方以任
9、何形式实施贿赂行为。 3.禁止乙方或其员工在本合同签约洽谈过程、履行过程、结算过程中,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以此抬高合同价格、降低质量要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乙方或其员工在涉本合同事务交往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视为根本违约。 4.上述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其员工为销售商品,假借促销费、宜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回扣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财物,以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5.乙方或其员工实施贿赂或承诺贿赂的,无论该贿赂发生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前后,以及 是否影响了合同价款、所供货物质量等,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乙
10、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乙方员工实施贿赂的,视为乙方企业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八 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起 2 日历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4 / 4 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 九 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补充条款 无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 箱以邮寄、传真或发邮件方式送达对方均为有效。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各自义务履行完毕时失效。 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1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市